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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8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28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17    评论:0
导读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盐等11类食品80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93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盐等11类食品80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93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一)龙游项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干,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龙游项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波市湘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豆腐,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三门县艾馒好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艾叶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兽药残留

  (一)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销售的散装基地冰鲜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桐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市海曙区中心农贸市场孙恩明摊位销售的黑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四)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生物污染

  (一)海宁市斜桥镇小面人塑粉工作室生产的手工糯米年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三门县蔡朝恒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无骨凤爪(中辣),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温岭市丑学长食品厂生产的全脱骨果味鸡爪(微辣),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

  (一)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和义大道店销售的标称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宁波四明中路分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梦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宁波市梦婕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温州市龙湾瑶溪文苹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大江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加碘精制纯海晶盐,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嘉兴、衢州、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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