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3月2日电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作出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和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两个决定。长春市人大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个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既管当下也管长远。
长春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鞠国彬介绍,关于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是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从自我做起自觉远离野味,树立社会文明新风尚的需要。
据了解,该项决定共十四条,对禁止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相关违法行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体现在设立了5项禁止行为,分别是禁止食用本决定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捕杀、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为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等条件或相关服务;禁止为违法交易、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
鞠国彬表示,实施本决定,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把握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决定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作了总体表述,具体范围还要依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来确定;二是把握好处罚的原则,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具体处罚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相关规定。
长春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畅介绍,依法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共14条,突出了依法防控、管用有效、科学有序的特点。
该决定对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强化。对个人来说,在疫情防控中不予配合、隐瞒病情或其它相关真实情况、逃避单独隔离医学观察、拒绝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或利用疫情编造和散布谣言、发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将依法受到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乔大勇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两个决定,这是在关键时期解决应急法治需求的重要规定,对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