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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审结一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114    评论:0
导读

3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钉钉视频在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宋某侵权责任公益诉讼一案,当庭以被告宋某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赔偿损失人民币55800元。

  中国法院网讯  3月4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钉钉视频在线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宋某侵权责任公益诉讼一案,当庭以被告宋某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为由,判决赔偿损失人民币55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于2016年12月23曰在衢化街道缸窑村附近山上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捕获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2017年2月至4月期间在黄坛口乡紫薇村附近山上夹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鬣羚一只,猪獾一只,并致白鹇、鬣羚死亡。

  衢江区林业局出具《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意见》, 认定上述三只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的价值合计为55800元。

  此前,被告宋某因该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额8000元。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宋某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宋某为满足个人的口腹之欲,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野生动物,其中白鹇和鬣羚还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过错明显。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被告宋某非法猎取野生动物并食用的行为,不仅存在不可预知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还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造成了案涉野生动物死亡灭失的严重损失,且该损失难以弥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损害了当地生物多样性,导致社会公共利益贬损,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动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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