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6日电 据湖北人大网6日消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3月5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决定》明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决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决定》还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和经营者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补偿。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