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3月9日电 3月9日上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毒猎野生鸟类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史某在禁猎期且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源镇某坟地内,采用将农药掺入玉米后撒至农田等禁用的方法捕杀鸟类63只。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农药和捕杀的鸟类予以扣押。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猎捕的鸟类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名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无视危害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合议庭评议,法院当庭宣布一审判决,被告人史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睢宁县公安局依法作无害化处理。
审理期间,法院邀请的相关专家称,以毒杀方式猎捕斑鸠对生态系统的危害性非常大。被告人使用毒杀鸟类的农药“呋喃丹”,非法使用在动物食品和农作物中,会导致相应食物中有残留,所以食用此农药毒杀后的鸟类,会严重危及人类生命健康。更重要的是,野生动物本身带有的病毒,有可能变异后通过密切接触向人类传播,造成严重的群发性传染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