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肉制品、乳制品、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3类食品117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152批次、不合格样品22批次(见附件),抽检合格率为98.1%。不合格样品中检出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
(一)浙江君尚饭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杭州城北瑞莱克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即食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湖州浙北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香油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吴兴状元楼酒店加工自制的孔府海蜇头,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路桥新安菜市场)施伏定摊位销售的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六)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新区农贸市场33-34号范桂明摊位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五云蔬菜交易中心123号樊伟荣摊位销售的酱黄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衢州市衢江区通浦路菜市场138-139号徐红林摊位销售的咸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九)衢州市荷花菜市场13、14号吕卸华摊位销售的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
(一)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销售的散装基地冰鲜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温岭市三和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丽水万家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云南蜜桔,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湖州师范学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西校区食堂)购进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五)桐庐县实验初级中学购进的鸡蛋,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桐庐县实验初级中学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虾区B2C)沈伟根摊位销售的淡水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七)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文杰水产商行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三、微生物污染
(一)余姚市润特超市销售的标称郯城县洪七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柴鸡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衢州市汽车客运中心周云芬小食杂店销售的标称上饶市怡品三清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郎山牌饮用天然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三)嘉善县干窑镇明强水店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品山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四、其他污染物
(一)台州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条,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青岛大洋舰海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椒江中山西路二店销售的标称青岛龙源珍洋食品厂生产的熟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湖州南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普陀区舟港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舟山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衢州、台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湖州、台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