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茅台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认定食品店销售假茅台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维持一审关于食品店赔偿十倍货款的判决。
真价格却买到了假茅台
家里来客人的时候,总要喝点酒水饮料。这不,李某攒了一个饭局,邀请朋友们来家小聚一下,为此,他特意跑到家附近的某食品店买了两瓶“茅台酒”。可没想到的是,饭桌上刚说完祝酒词,就有朋友就说这酒味闻起来不太对,再三向他确认是从哪里买的这“茅台酒”。回想起那食品店的门面,李某突然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是买到了假酒。事后,食品店不承认是自己卖出去的酒,李某便诉至法庭,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食品店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茅台酒是在自己店里买的,即使李某确实在店里买过茅台,他也没有证明本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就是店里买的那两瓶“茅台酒”,而且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我们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因此,食品店不同意李某的说法。
法院:知假售假 退一赔十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委托茅台酒厂授权的打假员对李某提供的“茅台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假酒。
一审法院经审查,依法确定食品店出售的涉案“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食品店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食品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关于食品店对涉案假冒茅台酒的来源持有异议的问题,上海一中院认为,较之李某已提供实物照片、付款凭证、销售清单等举证证明其与食品店之间就该“茅台酒”存在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食品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销售高档酒过程中,对于防止售假买假显然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但是食品店对提出的异议,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由此,食品店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食品店是否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问题,上海一中院认为,食品店在采购食品过程中,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食品店既未提供涉案“茅台酒”的合法来源,又未提供该“茅台酒”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该“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涉案“茅台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不当。食品店在明知“茅台酒”系通过非合法渠道进货,且缺乏相应的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尤家培指出,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食品店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高端酒品时,应至正规商家购买,并留存相关购买凭证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