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一年来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费县某名酒销售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19年9月10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厂家举报,对费县某市场中7家店铺涉嫌销售假冒“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进行排查。
经调查,上述假冒白酒系费县某名酒销售中心购进并销售。该销售中心于2019年1月6日、2019年9月3日购进“西凤囍酒”“西凤好酒”共计196箱,产品外包装箱及瓶体上均标注了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圆形展翅凤凰图形”商标和毛笔手写体“西凤”文字商标,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对当事人给予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产品、罚款22000元的处罚。
2.临沭县谢某某虚假商业宣传案
临沭县谢某某于2018年初通过网上订货、厂家发货的方式经销抑菌剂、抑菌凝胶、大豆蛋白粉、谷物粉等产品。
当事人通过召开订货会、将用户加入微信群、印制宣传彩页等方式,对产品的功效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中对外用健康产品抑菌剂的宣传中,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宣传销售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064800元,盈利96800元。
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50000元的处罚决定。
3.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强制捆绑搭售案
2019年8月13日,在开展“2019网剑行动”期间,罗庄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山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丽波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某爆款商品强制捆绑搭售了4款同类商品,未在店铺详情页醒目位置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其在搭售,同时将其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也没有选项可以取消不购买搭售的商品。
经调查,该公司共销售该款商品5000个,违法搭售销售产生违法所得10000元。该公司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搭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该案是《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山东省查办的首例违法搭售案件。
4.周某某网络违法经营化妆品及食品案
2019年5月17日,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周某某的线下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主要销售进口化妆品及预包装食品,检查时其线下经营场所正在经营举报人举报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及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且提供不出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店销售食品经营额达68200元,获利12650元;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达685000元,获利12486元。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电子商务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136元,没收尚未出售的饮料、进口化妆品,罚款105658元的行政处罚。
5.孔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食品案
2019年9月16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辖区内非法从事肉食品加工活动。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有35名工人正在生产鸭肠串、猪肉串等食品,现场产品冒用平邑县某食品公司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孔某某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
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88030元的处罚决定。
6.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使用格式条款免责声明案
沂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移交的违法线索,称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销售花生碎过程中涉嫌发布违法格式合同。
经查明,该公司在网店的买家必读中声明:“产品真空状态下保质期为3个月,但是由于快递暴力运输,不敢保证到您那时还是真空包装。收货时,请务必检查有无破损……签收后,发现问题概不负责!”。
该公司在买家必读中发布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7.梁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关插座产品案
2019年6月17日,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打假人员,对梁某位于罗庄区怡景新苑小区内的开关插座组装生产点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当事人组装生产的“公一牛”开关插座产品包装及产品上标注的“公一牛”商标字体及图形与“公牛”注册商标近似;现场还存有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公牛”开关插座产品,包装及产品上标注的“公牛”商标字体及图形与“公牛”注册商标相同。
当事人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对梁某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罚款40000元。
8.临沂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商业广告案
2019年7月1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临沂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发现宣传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有“改善肠道问题,治疗慢性腹泻”“具有补气养血、加强血管的韧性、降血压降血脂、增加记忆力、抗衰老、明目、抑制癌细胞等作用”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该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是临沂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0元。
9.临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4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临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1包(20只)标识“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购进单据、供货方资质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经调查,上述口罩是当事人于2020年1月21日从某商家(已另案处理)购进的,共购进5箱共计50000只,以上产品属于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3200元,违法所得13195.2元。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195.2元,并处罚款217800元的行政处罚。
10.果农受损失,消协来维权
2019年5月,兰陵县消费者协会车辋镇分会接到赵先生投诉,称他上月在某个体经营户处购买了8瓶农药,并于当日全部喷洒到自己种植的数亩桃树上,数日后喷过农药的桃树出现果实掉落及枝叶枯萎现象,造成经济损失约5万元。
经过与经营户多次沟通,经营户始终拒绝赔付,并称该农药标识注明仅限西瓜使用。兰陵县消费者协会车辋镇分会工作人员通过调查确认,赵先生购买农药情况属实。经销商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该批次农药进行鉴定,该批次农药合格,坚持不予赔偿。
兰陵县消协车辋分会工作人员指出销售农药时经营者未对赵先生提出的用药咨询作出详细说明就将药售出,应对赵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并提供相关法律条文。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该个体经营户向农户赵先生道歉,并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