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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检方发布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457    评论:0
导读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3月13日公布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中新网广州3月13日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3月13日公布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据悉,广东检方加大对涉及校园周边、网络餐饮、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水源地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2017年7月以来共立案5608件,诉前程序案件4682件,提起公益诉讼175件,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相关公益诉讼6件。

  案例显示,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蓝某明等8人从养猪场收购病死猪,屠宰加工后进行销售,这些病死猪肉经过几个环节的转卖,最终经由早餐店、快餐店等销售给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案涉猪肉经检测含有猪疾病病毒及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兽药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蓝某明等8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其承担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并承担对扣缴猪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同时要求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蓝某明等八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支付销售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至四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并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该院在庭审后向斗门区畜牧兽医局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统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运营监督管理,完善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管理。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深圳市某大型连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花螺、贝类及其养殖水中多次被检测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该公司在购进海鲜时未要求销售方提供购货合同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在收到市场监督管部门的检验结果后,亦未更换供货商并加强自检,仍多次从该供货商处采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的花螺并在深圳销售。

  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于2018年10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起诉后,该餐饮服务公司意识到其过错及问题严重性,主动通过媒体渠道向消费者致歉,并表示愿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于2019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除在主流报刊上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外,自愿提供价值19.59万元的检测试剂,用于今后深圳市海鲜产品中氯霉素指标的检测,并承诺对涉案商品消费者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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