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区门口的超市购买了一盒“散装枸杞”,回家后发现包装盒上简易标注的生产日期显示已过期。
王先生遂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将其诉至昌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庭审中,超市辩称散装枸杞的包装盒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识是“散装花生米”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12月23日。是由于超市刚开业,工作人员忙乱中将花生米的标识错误贴到了枸杞盒上,并非过期产品,超市还出具了枸杞的进货证明。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进货证明进行审查,并核实了超市的开业时间,能够确定超市属于错贴标识,“散装枸杞”没有过期。
最终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超市向张先生赔偿500元。
法官提示,作为超市商家,要加强商品的管理,尤其是针对一些散称的、小件的食品,更应重视日常检查,确保食品与标签准确对应,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避免出现贴错标签的乌龙事件,更不能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
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采购商品时,需认真查看标签,如果买到过期产品,记得保留相关证据、票据,积极与销售者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