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陕西省咸阳市近日发布《咸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农村集体聚餐采取的方法、从业人员基本要求、环境与设施、原料采购与储存、食品加工与留样、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与处置、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聚餐提供依据。
《办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聚餐”定义及范围,提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规定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
要求镇(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登记,监督指导服务队及乡村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办法》规定,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要求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并且规定农村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要求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职责的承办者,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