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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审结两起制作销售“毒油条”的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462    评论:0
导读

在3.15来临之际,为整治食品安全“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3月12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在线审理两起关于制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油条的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汤某和程某、操某夫妻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和40320元,同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法院网讯 在3.15来临之际,为整治食品安全“乱象”,维护消费者权益,3月12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在线审理两起关于制作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油条的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判决被告汤某和程某、操某夫妻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和40320元,同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汤某、程某夫妻曾在衢州市开化县经营早餐店,制作油条对外销售。2017年和2018年,衢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其两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出汤某制作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319mg/kg,程某夫妻油条中铝残留含量为457mg/kg,均超过国家规定的≤100mg/kg标准,后分别向这两家店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通知》,要求铝含量控制在100mg/kg之内。此后,汤某、程某夫妻继续在油条生产过程中违规超量添加含铝明矾,该局对两店制作的油条再次进行抽样检查,实测值均超出国家安全标准。

  2019年12月,衢州市检察院指派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向衢州中院提起公益诉讼。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制作、销售的油条经检测使用了过量明矾,明矾中含有的铝属于低毒金属,过量摄入铝会使人出现骨软化、免疫力下降和神经病变等危害后果,导致儿童智力发育迟缓,老年人易出现老年痴呆等。三被告向社会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加入了过量添加剂的食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作为生产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对油条制作中使用明矾的规定,其不但不遵守,反而持续使用过量明矾制作油条用于销售,在衢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抽样检测后,仍不予改正,对社会公众具有危害性。开化检察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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