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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期间使用禁用工具偷捕鱼蟹 江苏南通一对夫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1003    评论:0
导读

在黄海海域禁捕期间,江苏南通一对夫妻用地笼网偷捕鱼蟹60余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采用“支云”庭审系统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浏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其妻子阿菱单处罚金6000元。

  在黄海海域禁捕期间,江苏南通一对夫妻用地笼网偷捕鱼蟹60余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采用“支云”庭审系统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阿浏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其妻子阿菱单处罚金6000元。

  阿浏和妻子阿菱从事个体捕捞。2019年7月系黄海海域禁捕期间,一个偶然的机会,阿浏听说这段时间海鲜价格较高,便动了非法捕捞的歪心思。

  他悄悄购买了30条地笼网,趁着黑夜,带着妻子阿菱开着浮子筏将地笼网投放至海域禁捕区域。没想到当次日清晨二人收网到海边码头分拣渔获物时,被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二人非法捕捞鱼和梭子蟹等海产品共计60余斤,后由公安机关放生。

  经鉴定,二被告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地笼网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捕捞渔具。

  法庭上,阿浏、阿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系初犯,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浏、阿菱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

  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作案工具地笼网30条和浮子筏1只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当天,除了公诉人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参与庭审外,在事发地65公里之外的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洋与渔业局内,还安排了一个由渔政执法人员、渔业生产企业负责人、渔民代表组成的小型庭审观摩现场,他们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旁听了庭审,“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连线

  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需引起重视

  “南通地处江海之滨,享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是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多有发生,需引起重视。”

  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顾雪红副院长介绍说,国家设置禁捕期、禁捕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渔捞结构,既避免质量和规格尚不符合市场需求的鱼类被捕获上岸,也是为了保护脆弱时期或者区域的渔业资源种群,保证海洋生物得以持续生存和发展。

  顾雪红指出,依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使用敲舟古、滩涂拍板、多层拦网、闸口套网、拦河罾、深水张网(长江)、地笼网、底扒网、鱼鹰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地笼网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工具,因拦截面积大、网目小,对于幼鱼也会一网打尽,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生态平衡。

  顾雪红表示,今后法院将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采取对主犯严厉打击、对从犯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责任,又有效遏制非法捕捞态势。
 
关键词: 水产品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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