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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滥食野味行为,能否到法院起诉并打赢官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6    来源:第一财经    浏览次数:387    评论:0
导读

如果有人当众吃蝙蝠或是其它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其他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吗,能不能告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15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由于现行法律支撑不足,原告可能会败诉。多位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应建立风险预防的原则,加快立法,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如果有人当众吃蝙蝠或是其它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其他人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吗,能不能告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研究员15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由于现行法律支撑不足,原告可能会败诉。多位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应建立风险预防的原则,加快立法,为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支撑不足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纪文说,如果非法食用的是在野外生存繁衍的野生动物,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科学确定性,可以评估,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针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

  但如果滥食的对象是某些类型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些靠自身难以在生态环境中生存,常纪文认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很勉强了。现行法律支撑不足,原告可能会败诉。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基于预防公共卫生风险、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建立风险预防原则和公益诉讼制度。”常纪文说,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设计,我国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民事公益诉讼多针对已造成损害或者即将发生的损害行为,从法条解释学的角度看,损害仅包括科学确定性的损害,不包括科学确定性的风险。但如果基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因为损害具有科学不确定性,原告起诉资格的获得就会遇到障碍。

  常纪文说,即使起诉条件放开,包括滥食野生动物带来的不具科学确定性的风险,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必然涉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基于目前并无确切证据证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共卫生事件是百分之百地由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引发,而且病毒传染过程的不确定导致危害后果的不确定,发生的损害也是不确定的,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最后原告必然败诉。

  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那对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不是就听之任之了?常纪文认为,应该抓紧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建立公共卫生风险预防原则和以之为基础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他说,近期我国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公开的信息来看,虽然没有百分之百确切的证据证明疫情是由野生动物传染给人类并在人际传播引起,但是病毒基因与蝙蝠、穿山甲携带病毒的基因相似度达到90%以上,因此不排除病毒的宿主或者中间宿主还是野生动物。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应建立风险预防的原则。

  1992年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对“风险预防”作了权威性表达,即国家应依据其能力广泛地采用风险预防办法以保护环境,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

  常纪文认为,防控公共卫生风险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修改《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民事诉讼法》时,可明确设立风险预防的原则,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原告的资格方面,可规定普通的公民能提起此类公益诉讼。

  鉴于因果关系认定的科学性很强,且可能需要耗费很大资金,原告和被告往往没有技术能力和经济能力。可由国家制定的科研或者检测机构承担此任务。正是因为因果关系不是百分之百地确定,所以在法律责任中不建议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需要法律依据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近年来,国内不乏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12月27日,叶某、涂某、许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2月27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12日,这一诉讼案达成线上调解,被告叶某、涂某、许某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家生态环境专家委员会委员孙佑海15日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提起公益诉讼理论上是可以的。当下,迫切需要加快立法,为有关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法治公益平台13日举办的“巅峰对话: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益讲座上,孙佑海表示,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确是一个新的问题,但不是不能提。

  比如,如果市场上出现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况,危害到公共卫生安全了,有关机构可以向具有监管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如果动植物检疫部门没有履行好相应职责,也可以对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对于政府推进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好处很大。

  孙佑海表示,对于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可以对餐馆加工者、食用者提起公益诉讼,这体现了从源头上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避免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精神。只有这么做,才能把野生动物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

  厦门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大学的多位专家近日也表示,为了彻底杜绝野生动物在市场上的流通,首先应该制定一份可进入市场流通动物的名单,对于可食用动物的屠宰、加工、运输、销售和消费等全过程可以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对市场尤其是农产品和海鲜市场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建立一个消费者、商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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