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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菠萝味碳酸饮料检出不合格 山东锐青酒业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999    评论:0
导读

据夏津政府网网站消息,2020年3年16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夏津政府网网站消息,2020年3年16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9年12月11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BE20190109111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山东锐青酒业有限公司2019年06月29日生产的菠萝味碳酸饮料,经抽样检验,酵母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夏津县市场监督局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该企业下达((R停止生产;R停止销售;R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

  2019年12月12日,山东锐青酒业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抽样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

  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为山东锐青酒业有限公司2019年06月29日生产的菠萝味碳酸饮料。经核查,该单位生产日期为2019年06月29日生产的菠萝味碳酸饮料共生产260包,500ml×9罐/包,销售价格4.9元/包,货值1274元,全部销售到德州市武城县和青岛市市南区。当事人拟定召回计划,并发布了召回公告,并联系经销商,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山东锐青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锐青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柒拾肆元整(1274元);2、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3、罚没款合计:5127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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