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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食品竟成敛财手段?这样的职业索赔要不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19    来源:新民晚报    浏览次数:509    评论:0
导读

消费者不小心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却有这么一伙人,特意“组团”专挑过期食品购买并向商家索赔,还以不再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可以帮助解决他人索赔等方式向商家索要“保护费”。近日,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恶意索赔的三名犯罪团伙成员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消费者不小心购买到过期食品后可以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却有这么一伙人,特意“组团”专挑过期食品购买并向商家索赔,还以不再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可以帮助解决他人索赔等方式向商家索要“保护费”。近日,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打着“维权”旗号进行恶意索赔的三名犯罪团伙成员因犯敲诈勒索罪获刑。

  2019年5月的一天,一对年轻男女走进某超市。他们在货架上挑挑拣拣了10来分钟,最终“相中”了单价为8元的烤肠,拿了两根便匆匆到收银台结账。结完账,这两名“顾客”突然叫嚷起来,说烤肠过期了,并向店长小李索要1600元的赔偿,如不答应就向有关部门投诉。小李自觉理亏,可又认为赔偿价格过高。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她决定与两名“顾客”协商。但最终双方依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这对“顾客”留下联系方式,表示改日再谈。

  这样的情况小李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

  2018年10月,几名“顾客”在店里购买了些许啤酒和饼干,结完账就说这些东西过期了,要她赔偿。协商时,这些“顾客”中一名叫“老夏”的中年男子称,他可以做主让小李少赔点钱,以后有类似的索赔也可以帮她“摆平”。之后,“老夏”上门跟小李谈“保护费”的事,就在小李犹豫的那段时间,店里又接连碰上了两名专买过期食品索赔的“顾客”。自认倒霉的小李只得答应“老夏”的提议,并按要求交了“保护费”。

  这次,小李也决定向“老夏”求助。第二天,经过“老夏”从中调解,双方以两根烤肠赔偿1400元的价格达成一致,随后小李将钱转账给了“老夏”。

  时隔不久,那对年轻男女又在其他超市“故技重施”,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将两人抓获归案,“老夏”也随之落网。原来,他们三人竟是一伙的。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5月间,夏某武(“老夏”)伙同李某勤、夏某华(年轻男女)多次通过购买过期食品方式向多家超市索赔,夏某武以不再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可以帮助解决他人索赔等为由,向某连锁超市的3家门店索取“保护费”共计人民币8300元。

  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夏某武纠集李某勤、夏某华形成恶势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长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不久,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武、夏某华、李某勤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释法说理】

  对于购买到过期食品,法律支持消费者正当维权。但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谋取的除基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合理索赔款,还有商家被迫长期、固定支付的所谓“保护费”,其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其次,客观行为上,被告人利用商家这种花钱买太平的心理,屡屡向被害单位以投诉举报为要挟,对被害单位形成心理强制;被害单位对其提出的“保护费”虽“不愿付”,但“不得不付”“不敢不付”。被告人的举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实质就是为了对被害单位产生心理强制、影响正常工作生产,从而达到索要财物的真实目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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