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49号),涉及我区24家经营企业。现将其中6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经营的南方渔夫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在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南方渔夫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9),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309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规定,检出值为228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148.5μg/kg,标准值为≤100μ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斯大林街与解放路交叉口 B区伊犁铜锣湾B区商业楼的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销售的南方渔夫乌鸡(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8-19)共计50kg。该批次乌鸡由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联营商乌鲁木齐海生源水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水产经销部采购,共采购乌鸡10件(100kg),其中五件(50kg)配送至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进货价格为18元/kg,销售价格为49.8元/kg,货值金额为900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在得知该批次南方渔夫乌鸡为不合格产品后,积极配合调查,能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出库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进货记录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二、伊宁市张巧英蔬菜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在伊宁市张巧英蔬菜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鸡蛋(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9),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4.4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汉宾农贸市场的伊宁市张巧英蔬菜店销售的鸡蛋(抽样单购进日期:2019-08-19)共计5kg,进货价格为19元/kg,销售价格为21元/kg,货值金额为95元,获取违法所得8元。截止检查当日,1kg被经营者食用,其余4kg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伊宁市张巧英蔬菜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伊宁市张巧英蔬菜店在得知销售的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批发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三、伊宁市王洪福活鸡店经营的红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在伊宁市王洪福活鸡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红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3),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4.6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汉宾菜市场097号摊位的伊宁市王洪福活鸡店销售的红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3)共计7kg,进货价格为16.43元/kg,销售价格为18元/kg,货值金额为115元,获取违法所得6.28元。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伊宁市王洪福活鸡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28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宁市王洪福活鸡店在得知销售的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批发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四、伊宁市齐秀琴活鸡店经营的红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9日,在伊宁市齐秀琴活鸡店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红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7),经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5.9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汉宾农贸市场099号摊位的伊宁市齐秀琴活鸡店销售的红鸡蛋(购进日期:2019-08-17)共计10kg,进货价格为13元/kg,销售价格为14.5元/kg,货值金额为130元,获取违法所得4.5元。
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涉案金额小,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行政处罚,最终给予伊宁市齐秀琴活鸡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宁市齐秀琴活鸡店在得知销售的红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保证在今后经营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批发商资质,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五、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毛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7日,在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毛芹菜(购进日期:2019-08-17),经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0.13mg/kg,标准值为≤0.05mg/kg;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检出值为8.61mg/kg,标准值为≤1mg/kg。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433号天山雅南高第小区第三期地下室的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毛芹菜(购进日期:2019-08-17)共计10kg,进货地点为新联市场娄素英处,进货价格为12元/kg,销售价格为12.99元/kg,货值金额为129.9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毛芹菜时,索取了供应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货单和产品检测合格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1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沙依巴克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分公司经营的淡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于2019年8月17日,在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分公司进行抽检,该店经营的淡水虾(购进日期:2019-08-17),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检出值为3.3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499号龙海商务楼负一楼、一楼的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分公司销售的淡水虾(购进日期:2019-08-17)共计30kg,进货地点为新联市场乌鲁木齐星海同盛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价格为38元/kg,销售价格为39.8元/kg,货值金额为1194元。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企业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分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淡水虾时,索取了供应商证照,进货单和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11日将产品不合格情况通报给头区农业农村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