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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安徽淮南一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622    评论:0
导读

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产品却还在超市继续销售。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超市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讯 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产品却还在超市继续销售。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超市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淮南居民陶某先后在淮南市某大型连锁超市及其下设分店购买了“八公山豆制品礼盒”等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发现,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购买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过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分别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陶某购物款3278元,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

  该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称,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虽已过期,但食品的保质期并未过期,只属于食品销售的瑕疵问题,不属于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情形。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大型连锁超市,食品销售是其主营内容之一,应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查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检验记录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因某超市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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