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有些不良商家为招揽“回头客”竟在其经营粉店的羊肉汤里添加罂粟壳。3月1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林、韦某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百色市市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道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林、韦某红在本县新州镇迎宾路江那住宅区黄某某户一楼门面合伙经营“隆林晨轩食坊”,主要经营羊肉粉。因生意不景气,2019年9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韦某林外出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颗罂粟壳,在征得被告人韦某红同意的情况下,将所购罂粟壳添加到盛羊肉汤锅中熬制羊肉汤,用添加罂粟壳的羊肉汤加入米粉、米线等食物对外销售。当天11时许,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林晨轩食坊进行检查,对其自制的羊肉汤进行抽样检验。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隆林晨轩食坊”羊肉汤中有罂粟碱、吗啡等禁用物质,汤水为不合格产品。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隆林晨轩食坊检查当天,被告人韦某林、韦某红卖出羊肉粉获利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林、韦某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韦某林、韦某红的共同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禁止令制度后隆林法院首例宣告禁止令案件。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犯罪,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和谐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千家万户,也涉及社会诚信、法律权威等问题,隆林法院将坚决贯彻从严惩处原则,以“零容忍”的态度,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