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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家果泥抽检不合格 1个月内第四次被“点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1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345    评论:0
导读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发布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八期)。通报显示,检出不合格样品10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有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6批次,肉制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1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类别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

  中国网财经3月20日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发布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情况通报(第八期)。通报显示,2019年11-1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开展了专项抽样检验工作,共抽检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食品2049批次,涉及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经营主体824家次,共检测食品指标10071项次。其中检出不合格样品10批次,涉及不合格食品类别有酒类1批次,粮食加工品6批次,肉制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1批次;涉及不合格项目类别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品质指标。
 
  对本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已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一步流入市场。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经营单位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在公示的不合格信息中,中国网财经注意到,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好来分店销售的嘉宝西梅苹果泥总钠项目检测不合格,标准要求为:≤200(mg/100g)且≥80%标示值(标示值:5mg/113g),抽检结果为:1.52(mg/100g)。该款产品分类属于特殊膳食食品,规格型号为226克(2×113克)/盒,商标为Gerber。
 
  据了解,钠能调节机体水分,维持酸碱平衡,但摄入过量亦有害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应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的要求,即婴幼儿罐装辅食总钠含量(以即食状态计)应≤200mg/100g。婴幼儿通过进食乳品或辅食摄入必需元素,通常情况下不会出现钠的缺乏,但产品实际钠含量与明示指标不符也可能对消费者构成误解,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产品存在工艺控制不严或标签设计不准确的情况。
 
  天眼查显示,由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控股,持股比例为100%。后者第一大股东为华润万家(香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
 
  华润万家官网显示,华润万家创立于1984年,是华润集团旗下零售连锁企业集团。旗下拥有华润万家、苏果、Olé、blt、V+、乐购express、V>nGO等多个品牌。
 
  据不完全统计,这是华润万家1个月内第四次遭“点名”。2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第6期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附件显示,由上海乐得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在上海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散装草童子鸡抽样不合格,其氧氟沙星抽样检验结果为9.4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氧氟沙星含量超标。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4期)。通告显示,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宁东葛店销售的标称来自仁寿县玉禾种植有限公司的“芹菜”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检测结果为1.3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天眼查显示,广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是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万佳投资有限公司则是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润万家(香港)有限公司是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65%。
 
  3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价罚〔2020〕157号)。2019年11月23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处购买潘多拉保鲜袋(货号:6952347301484)时,发现商品标价为9.9元,实际结账为10.9元。
 
  经核查,在被举报商品旁有同品牌潘多拉保鲜袋(货号:6952347300081)销售,标价为9.9元。消费者在购买时,潘多拉保鲜袋(货号:6952347301484)价签未标示,仅有潘多拉保鲜袋(货号:6952347300081)的价签。经查询当事人的价签版本信息,潘多拉保鲜袋(货号:6952347301484)自2018年10月9日生成时价格即为10.9元。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分店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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