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3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书显示,邸某因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被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开案〔2019〕1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邸会芝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骆家庄村西区5排6号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3****6822
联系电话:159****9550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
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检查时发现邸会芝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书要求邸会芝于2019年12月24日前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之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邸会芝处检查时发现邸会芝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检查时发现邸会芝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2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
(二)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在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检查时发现邸会芝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作责令改正书1份,共1页,证明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 2019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邸会芝处检查时,发现邸会芝仍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2张,共2页, 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且逾期拒不改正情节。
(四)2019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且逾期拒不改正情节。
(五)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六)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向天津市宝坻区领先食品经销部索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
(七)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具体经营情况。
(八)2019年12月27日,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九)2019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1页,证明已对当事人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十)2019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前陈甫村加油站旁边回查时发现邸会芝已不在此处经营,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取证单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的情节。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未进行备案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限期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罚款11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3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