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3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获悉,海南已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等主体从产地向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提供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生鲜乳、生猪除外)及养殖水产品时应开具或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根据《海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合格证需统一基本样式,统一试行品类,统一监督管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通查通识。内容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或重量、产地、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信息、开具日期及承诺声明。生产经营主体也可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完善合格证信息,如品牌名称、防伪标识、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标识等。
试行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需开具一式二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
海南省计划在今年底实现出岛瓜果蔬菜全部使用合格证;对虾、罗非鱼、石斑鱼、金鲳鱼及种苗使用合格证基本覆盖;畜禽类产品优先选择以规模养殖场为主的活禽、禽蛋使用合格证,逐步扩大到牛羊等畜禽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