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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刘伯文百货商店(刘伯文)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4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657    评论:0
导读

据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宝坻区刘伯文百货商店(刘伯文)因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宝坻区刘伯文百货商店(刘伯文)因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周案〔2020〕2号

  当事人:天津市宝坻区刘伯文百货商店(刘伯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120224600118583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区南2排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伯文

  身份证号码:120224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侯家庄村西区南2排7号

  2020年1月29日,我局接举报,举报人举报天津市宝坻区刘伯文百货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30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刘伯文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商店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遂于同日立案对其进行调查,并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汇源果肉多饮料”(汇源果肉多山楂复合果肉饮料4瓶、汇源果肉多桃果肉饮料4瓶),共8瓶,予以扣押。本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等形式,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从天津市宝坻区永兴旺食品批发部购进汇源果肉多山楂复合果肉饮料24瓶(生产日期:2018年9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汇源果肉多桃果肉饮料24瓶(生产日期:2018年1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共48瓶。至2020年1月30日被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8瓶“汇源果肉多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0年1月24日销售了1瓶汇源果肉多桃果肉饮料。以上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91元,违法所得0.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共1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的现场情况;

  2. 2020年2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 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情节;

  3. 2020年2月28日收到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刘伯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2020年2月28日收到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当事人所售食品进货来源及索证索票情况。各1份,共2页,证明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5. 2020年2月28日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6. 2020年3月11日,我局信息档案科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共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主体基本信息。

  本局于2020年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宝周案〔202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单据,积极整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出保质期的“汇源果肉多饮料”8瓶;2.没收违法所得0.83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19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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