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淄博3月25日电 3月19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检察院参与办理的侯某等六人生产、销售假冒食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最终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侯某等六名被告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共计107450元,同时在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底至2016年4月,没有生产、经营食用盐资质的被告侯某用工业盐制作假冒食盐进行销售,侯某将其中部分自行在集市上出售,部分出售给没有食盐经营资质的被告庞某某,又通过庞某某相继出售给经营调味品的韩某某等人,最终由酒店、饭店和个体消费者购入。
上述假冒食盐中共销售至消费者市场6.78吨,消费者购买金额共计10745元。六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的行为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对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令六被告在各自销售食盐数量范围内,按照消费者所付价款十倍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07450元,并在山东省省级以上报刊等媒体上赔礼道歉。
该案系该院在办理侯某生产、销售假冒食盐刑事案中发现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该院在审查该案线索时认为,侯某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的行为构成犯罪,尽管已经判刑,受到刑事处罚,但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该院在详细梳理了本案案情后,向淄博市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并经上级院批准后由检察官刘攀全程参与了市院调查取证、法律文书拟制、向省院汇报案情、派员出庭等案件办理工作,最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是淄博市首例判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进一步规范了食品安全,加大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力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