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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田鸡子”7只 被判拘役两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932    评论:0
导读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了对野生动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力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但仍有一些人对此不以为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猎捕野生动物。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判处猎捕了7只“田鸡子”的钟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了对野生动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力求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但仍有一些人对此不以为是,为逞一时“口舌”之快,猎捕野生动物。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判处猎捕了7只“田鸡子”的钟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9年7月31日6时许,钟某驾驶摩托车携带电子诱鸟器、捕鸟陷阱及鸟笼,前往大田某村猎捕“田鸡子”,其在稻田内事先设置捕鸟网,而后通过电子诱鸟器引诱“田鸡子”落入其中,先后捕获7只“田鸡子”。期间,该村民池某等人看见钟某捕鸟,遂予以阻止并报警。
 
  钟某当即表示不再捕鸟,并将猎捕的7只“田鸡子”予以放生,后欲驾车离开现场,村民见状,遂将钟某摩托车钥匙拔走,不让其离开。
 
  后大田县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钟某抓获。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大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钟某所有的电子诱鸟器一台、鸟笼一个和捕鸟陷阱六个。
 
  经陆生野生动物林业技术鉴定:钟某猎捕的7只“田鸡子”系白胸苦恶鸟,为福建省一般保护、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键词: 动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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