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宁3月26日消息 记者从26日召开的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捕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了解,《决定》共十八条,分别从禁止性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法律责任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方面,对禁止非法猎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作了规范。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介绍,《决定》明确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青海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的其他野生动物。明确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规定禁止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餐饮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出售、购买、运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平台或者其他交易服务;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或者菜谱招揽、诱导顾客。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人工繁育、医药利用、公众展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作出了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的规定。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杨牧飞说,《决定》的出台填补了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空白,为下一步青海省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