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在大黄鱼育苗期间,男子林某使用禁用渔药养殖,致使鱼苗体内氯霉素等含量超标。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0000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底,被告人林某担任福鼎市佳阳乡某育苗场技术人员,负责该育苗场的大黄鱼苗种养殖管理。2017年2月17日,为提高丰年虫的孵化率及治疗大黄鱼鱼苗的摇头病,被告人林某明知氯霉素系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的兽药,仍将事先从药店购买的氯霉素药品投放入丰年虫桶箱内,又用吸收了氯霉素的丰年虫喂养育苗场9号池的大黄鱼苗种。同年2月23日,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对该育苗场内的大黄鱼苗种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出该育苗场9号池内的苗种样品氯霉素为每千克超标624微克,超出限量值,硝基呋喃代谢物含量为每千克3.29微克,超出限量值。经鉴定,该育苗场9号池苗种的氯霉素含量和硝基呋喃代谢物含量已超出限量值。2019年1月18日,林某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大黄鱼鱼苗也被无公害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禁药氯霉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涉案的大黄鱼鱼苗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并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综合全案情况及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所在社区意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