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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第一阶段)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2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31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5    评论:0
导读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食品安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米面油、菜蛋奶、水产品、畜禽肉等食品重点品种,以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场所,开展了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抽检。截至目前,共计完成抽检600批次,检验合格样品595批次,不合格5批次,总体合格率99.2%,总体情况良好。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食品安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省局以米面油、菜蛋奶、水产品、畜禽肉等食品重点品种,以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场所,开展了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抽检。现将第一阶段抽检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截至目前,共计完成抽检600批次,检验合格样品595批次,不合格5批次,总体合格率99.2%,总体情况良好。其中,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等8大类食品全部合格;发现5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金属污染物等指标。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农兽药残留

  1.舟山市定海区北门菜场刘少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台州市温岭市新九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3.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新农贸市场阿宏猪肉摊销售的猪后腿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4.绍兴市诸暨市朱公湖农贸市场郦海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金属污染物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乐业消费品综合市场虞军平摊位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绍兴、舟山、台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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