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窝子”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该案涉及“窝子”一词能否作为酱油等调味品商品的商标。
2000年10月,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下称先市酱油厂)申请在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并于 2001年12月获准注册。
2017年10月,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酿公司)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认为该商标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国酿公司认为,“窝子”属于酱油行业的一种传统生产工艺,在酿造过程中需要在酱油缸中间打一个“窝子”,插上竹篓,酱油渗透到竹篓中,上述工艺被称为“窝子”酿造工艺,“窝子油”作为酱油的一个品种因上述生产工艺而闻名。“窝子”一词使用在 “酱油、调味品”等商品上直接指向“窝子油”,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因其直接描述了酱油等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亦属于行业通用术语,相关公众难以通过其有效辨识商品来源。
此外,国酿公司还认为,“窝子”作为商标用于“醋;酱菜(调味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先市酱油厂作为酱油行业的从业者对“窝子”属于行业公共资源的事实理应知晓,但其仍在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抢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同时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该案第三人先市酱油厂则认为,“窝子”一词既非酱油行业生产工艺,也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窝子”作为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而且,该厂为经营“窝子”牌酱油等商品多年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做出裁定维持该商标注册,是合法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