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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检出不合格 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1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708    评论:0
导读

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即食类食品“酥鱼-银鱼仔(原味/香辣)”被检出不合格。近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预包装即食类食品“酥鱼-银鱼仔(原味/香辣)”被检出不合格。近日,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19210000200230759
样品名称
酥鱼-银鱼仔(原味/香辣)
生产日期
2019年8月22日
型号规格
5kg/箱
标称生产企业
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志明干果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残留量
检验机构
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共生产规格5kg/箱的酥鱼-银鱼仔(原味/香辣)30箱,按订单需求该批食品全部供应给大连市供应商,已销售完毕,售价为160元/箱,成本为140元/箱,货值金额为4800元,销售利润所得(即违法所得)为600元。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接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停止销售、公告召回、不合格食品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较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第二款第(一)、(二)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具体内容详见桂北市监罚〔2020〕0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北海海清水产有限公司对不合格批次酥鱼-银鱼仔(原味/香辣)原因进行自我排查和送检检测,原因为企业在采购食品原料和出厂成品检测中缺少二氧化硫项目检测,把关不严导致原料中银鱼仔含二氧化硫带入到成品酥鱼食品,导致不合格。该公司已通知在不合格食品销售地告知消费者,启动召回程序,对原料进行二氧化硫检测进行整改。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北海市市场执法人员已对后续其他批次酥鱼进行抽检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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