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法官,我们一定吸取教训,遵守法律!”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邱某和张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邱某伙同张某在明溪县雪峰镇经营小吃店期间,为了便于制作,使口感更佳,遂购买硼砂添加到米浆中,制成卷粉销售给不特定对象,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2019年2月1日,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二被告人所经营的“放心小吃店”进行抽样检测,经三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邱某、张某所销售的卷粉检测出硼砂的含量为525mg/k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张某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邱某、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