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3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偏硅酸和界限指标—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天然矿泉水(商标:顶真)是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9-07-03,规格型号580ml/瓶,共计生产110箱(每箱24瓶)。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召回15箱。
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30元;2.罚款200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鄢市监处字﹝2020﹞21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天然矿泉水15瓶,其中12瓶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院抽检所买,3瓶销售给超市客户,货值金额54元。
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但其能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漯市监综处字﹝202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该批次天然矿泉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把控不到位,存放纯水的储水罐阀门未关严,导致纯水串流到矿泉水储存罐中。该企业作出以下整改:1.发布产品召回通知。2.加强过程控制,将纯水与矿泉水罐进行分离。3.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