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获悉,山西省立法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正式实施,要求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对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行为罚款。
新修订的办法中,山西新增了禁食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经营者,不得为非法野生动物的交易行为提供条件、场所。
新修订办法还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对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十倍的罚款;对为非法交易提供条件场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处以至少一万元的罚款。并且,这些违法行为都计入社会诚信档案。
同时,山西明确,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的猪、鸡等家禽家畜进行检疫后可以食用。对以非食用为目的,出售、利用省重点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实行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