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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3    评论:0
导读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3月13日《关于转请做好2019年部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0〕12号)要求,现将涉及山西省9批次不合格食品12家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3月13日《关于转请做好2019年部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0〕12号)要求,现将涉及我省9批次不合格食品12家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晟浩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精炼棉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运城经济开发区老路干菜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晟浩粮油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精炼棉籽油,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精炼棉籽油,共生产6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未使用新标准,按旧标准生产。整改措施:严格按新标准生产,检验合格后再销售。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8160元;罚款85000元。
 
  经营企业:运城经济开发区老路干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精炼棉籽油3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销售的丑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运城市南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临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的丑橘,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丑橘,共购进2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报农业部门。该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整改措施:经营的水果全部下架,整理供货商的资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58元;罚款50000元。
 
  三、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胡麻油(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日的胡麻油(调和油),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共生产3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没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新标准GB2715-2018,在印刷标签时,错误的使用推荐标准SB/T10292-1998,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印刷正确的标签。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800元;罚款10000元。
 
  经营企业: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28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四、永济市西城刘小珠于乡麻花店生产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济市西城刘小珠于乡麻花店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的麻花,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麻花,共生产20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对添加剂使用标准不清楚,凭经验进行加工。整改措施:采购并使用无铝泡打粉。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00元;罚款3000元。
 
  五、永济市西城金管麻花店生产的麻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济市西城金管麻花店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的麻花,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麻花,共生产3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对添加剂使用标准不清楚,凭经验进行加工。整改措施:采购并使用无铝泡打粉。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00元;没罚款3000元。
 
  六、山西智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智酱肘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太原市鼎尚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茂业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智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的老智酱肘花,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老智酱肘花,共生产79.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运输环节和销售存贮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严格把关产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894.4元;罚款56000元。
 
  经营企业:太原市鼎尚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茂业分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老智酱肘花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运输环节和销售存贮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严格把关产品的运输和销售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12元;罚款56000元。
 
  七、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花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太原美特好大型综合百货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8日的黄花鱼,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花鱼,共购进120条,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养殖环节,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报水利部门。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八、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山姆士超市有限公司兴华店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5日的芹菜,经沈阳食品检验所检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报农业部门。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九、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的韭菜,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腐霉利,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0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7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种植环节,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报农业部门。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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