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4月6日晚,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承德露露于近日收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关于诉王宝林、王秋敏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据了解,1997-2010年,王宝林担任承德露露董事长职务,1997-2014年,王秋敏任承德露露的董事、总经理,2014年8月-2016年,任原告公司的副董事长。
王宝林与王秋敏利用担任承德露露核心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在2001年 12月-2006年6月,以承德露露的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露露南方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承德露露的相关利益。
承德露露在公告中指出了王宝林与王秋敏在担任承德露露相关职务期间的六大行为。其中包括王宝林与王秋敏以“0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承德露露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露露南方公司平价增资的机会;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露露南方公司无限期的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擅自分割铁罐装露露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把长江以南8个省份的市场永久分割给露露南方公司,禁止露露股份公司进入;擅自决定由露露南方公司独家生产利乐包装型露露杏仁露饮料、独家垄断全国的销售渠道;擅自决定露露南方公司业务壮大后,由露露股份公司回购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权,实现露露南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本增值。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王宝林与王秋敏共同连带赔偿关联交易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其中,商标侵权损失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后的商标侵权损失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