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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淅河二店分公司销售的大洪山鸡蛋抽检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547    评论:0
导读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淅河二店分公司销售的“大洪山鸡蛋”抽检不合格。近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淅河二店分公司销售的“大洪山鸡蛋”抽检不合格。近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抽检不合格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07月18日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了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淅河二店分公司釆购的“大洪山鸡蛋”,经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所检项目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19年7月14日该超市从随县洪山镇供货商刘春阳处购进“大洪山鸡蛋”40斤,每斤:6.3元,合计252元 。超市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证照等资质证明,未索取“大洪山鸡蛋”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认定该超市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刘春阳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但未索取(大洪山鸡蛋)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事实。考虑该批大洪山鸡蛋购进量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积极主动配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免于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2019年12月20日本局依法对拟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淅河二店分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鸡蛋)一案公开举行听证,并向当事人出具了听证报告,认为当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查验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的法定义务,销售含兽药氟苯尼考的不合格鸡蛋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整(¥252.00元);2、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罚没款合计伍万零贰佰伍拾贰元整(¥50252.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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