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15日讯 近日,知名乳酸菌饮品“味动力”企业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大健康”)再次提交《招股说明书》冲击A股,拟登陆创业板。而此次,均瑶大健康更换审计了机构,把问题频出的瑞华换掉,换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4月9日,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大健康”)向证监会再次递交了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招股书显示,均瑶大健康拟募集11.99亿元用于均瑶大健康饮品湖北宜昌产业基地新建年产常温发酵乳饮料10万吨及科创中心项目、均瑶大健康饮品浙江衢州产业基地扩建年产常温发酵乳饮料10万吨项目以及均瑶大健康饮品品牌升级建设项目。
均瑶大健康在招股书中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作为注册于湖北省宜昌市的生产型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受到一定影响,主要集中在物流、延期复工等方面,预计将主要体现在 2020 年一季度、尤以对 2 月份的影响最为明显。随着疫情预期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和物流逐步恢复,目前公司自有工厂及所有地区代工厂均已恢复生产。
受会计事务所假案牵连 均瑶IPO中止
2019年5月24日,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会计师为瑞华会计师事务。
招股说明书显示,此次均瑶大健康拟发行新股不超过7000万股,募资11.99亿多元,计划兴建年产10万吨级的常温发酵乳饮料项目及用于公司品牌升级建设。
2019年7月26日,证监会发布IPO审核最新工作情况,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被中止。
均瑶大健康表示,其IPO中止是受卷入康得新财务造假案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牵连。
据了解,7月5日,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康得新“虚增”119亿元利润坐实。受康得新事件等影响,截至7月25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手中正在排队的29个IPO项目均被迫中止,其中包括湖北均瑶大健康。
产品系列相对单一存在风险
资料显示,均瑶大健康为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主营含乳饮料中常温乳酸菌饮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其他健康饮品。
2017年-2019年,均瑶大健康营收分别为11.46亿元、12.87亿元、12.4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27亿元、2.81亿元、3.04亿元。
不过,该公司收入绝大部分都依赖于单一的产品,其中,乳酸菌系列饮料收入占比达95%以上。“味动力”塑瓶系列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也接近97%。
数据显示,2017年-2019年,均瑶大健康乳酸菌饮品销售收入分别达到 1134.4 万元、1256.6 万元、 1187.5万元,占公司全部主营业务收入的 99.02%、97.71%和 95.37%。
均瑶饮品在招股书中表示,虽然公司已持续进行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但相关项目实现预期的目标任务仍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公司短期内存在产品系列相对单一的风险,如未来出现该系列产品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乳酸菌饮品市场保持了较为快速的发展,2015-2019 年,乳酸菌饮品保持了 11.2%的平均复合增长率,至 2019 年市场规模约为 364.8 亿。未来乳酸菌饮品市场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预计 2024 年有望达到 492.4 亿的规模。
其中,常温乳酸菌饮品市场的增长快于整体乳酸菌饮品市场的增长速度;2015 年,中国大陆的常温乳酸菌饮品市场仅为 77.2 亿,至 2019 年达到 148.8亿,复合增长率为 17.8%。预计至 2024 年,常温乳酸菌饮品市场有望继续增加到 211.9 亿
称已与王均瑶之女王滢滢取得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9年5月均瑶大健康第一次披露招股书时,王滢滢的状态是:不出席、不表决、不签字、也不承诺。
对此,均瑶大健康在招股书中表示,针对本次发行事宜,公司已通过多种渠道尝试联系王滢滢,但多方尝试未果,王滢滢未出席相关会议、也未进行表决或签字。
而王滢滢当时的:“四不原则”,无疑给公司的上市征程蒙上阴影,同时也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而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均瑶大健康在招股书披露,现已与王滢滢取得联系,尚待其对本次发行事宜发表意见。
据了解,王滢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均金和发行人股东王均豪的侄女,王均瑶的女儿,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系因继承而来。
2004年11月,王均瑶因劳累过度而早逝,年仅38岁,留下王翰、王超和王滢滢两子一女。
2011年1月27 日,均瑶大健康饮品召开股东大会,同意王瀚、王超、王宝弟(王均金之母)、王滢滢各自继承原王均瑶所持有的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由此,王滢滢成为发行人股东。本次发行前,王滢滢持有公司 67.50万股,持股比例0.1875%。
但在2015年8月,王瀚、王超、王宝弟分别与均瑶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1元/股的价格将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均瑶集团,转让价格分别为721.88万元、9.38万元、9.38万元。王滢滢并没有一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