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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安放电网猎捕野猪获刑十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710    评论:0
导读

4月1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报讯 4月13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当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捕食野生动物,事先准备了禁止使用的电捕猎工具。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某村禁猎区内安放电网猎捕野猪1只。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该村另一地点禁猎区内安放电网,于次日凌晨2时许将深夜进山的汪某某电伤,同时猎捕到野猪1只。1月18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分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工具智能数控庄园守护机1台、绝缘杆10支、锂电池1台及猎获物野猪(死体)1只。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狩猎工具为禁用工具,其使用电力狩猎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野生动物的方法。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的地点位于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及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缓冲区范围内,属于禁猎区。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猎获的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规定的“三有”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键词: 男子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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