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优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提高专用标志使用效益。
该《办法(试行)》共20条,主要明确了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申报主体所处的地域范围规定、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程序和材料要件,以及具体承担专用标志核准工作部门的职责;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及贴标管理相关要求,建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及信息公开等制度。
《办法(试行)》明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每年将一定比例的专用标志使用对象纳入监督抽查目录,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按照“一品一档”要求,建立属地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使用信息数据库。
《办法(试行)》的施行,将有效调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工作朝着“手续更便捷、核准更高效、服务更优化、监管更严格、效益更提升”的目标迈进,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监管水平,助推安徽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