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正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6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3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2    评论:0
导读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盐和食用农产品等28类食品48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4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盐和食用农产品等28类食品48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74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见附件),检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温州市瓯海潘桥丽结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苍南县企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品羔羊肉,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杭州近江食品市场陶阳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富阳月霞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富阳蒸汽豆腐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慈溪市清泉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宁波水磨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慈溪市清泉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污染
 
  (一)衢州市柯城森贝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开化县森贝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葛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新昌县儒岙镇儒果食品厂加工自制的状元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嘉善县干窑镇明强水店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沁源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四)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松林饮用水经营部销售标称建德市紫金滩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温州臣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津百味肉丸(速冻生制品),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温州臣旺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杭州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宁波市鄞州中河沈欣禽蛋摊销售的鸡蛋,氟甲砜霉素(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淳安县淳之朴土特产店销售的标称淳安千岛湖好德源茶叶有限公司利市茶场生产的千岛玉针(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好德源茶叶有限公司利市茶场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该产品不是淳安千岛湖好德源茶叶有限公司利市茶场生产的。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玉环中润超市销售的标称台州市路桥伟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姜汁红糖,不溶于水杂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永康市斤精蜂产品有限公司 加工自制的土蜂蜜,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宁波市江北康顺调味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余杭区仓前旺达味精厂生产的无盐味精,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台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衢州、台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004/23/63038.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