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补充、细化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政策精神,从进一步严谨食品安全标准、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严厉违法行为处罚、严肃食品安全问责等方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及时回应了群众期待和社会关切。
上接:“四个最严”保障特殊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上)
上接:“四个最严”保障特殊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上)
进一步严厉违法行为处罚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条例》突破性地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形下的个人进行罚款处罚,引入行政“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主要规定体现在第七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除了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之外,《条例》还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确保将食品安全领域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者依法逐出市场,让其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从而以儆效尤,为违法失信者戒。
对于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落实“双罚制”,《条例》在相关条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条例》规定的特殊食品监管要求相呼应。如第六十八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三)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又如第六十九条相关条款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其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均适用于对单位的罚则,配合本《条例》第七十五条使用,实现了行政“双罚制”,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严肃食品安全问责
当前,个别地方存在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等问题。为此,及时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压实监管责任提供了政策保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在相应条款中对明确监管事权、严格责任追究等予以明确。如《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和县级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条例》还设第七章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事故应急预案分级管理,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事故调查处置程序以及情况分析等。《条例》第八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有关情况下对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问责条款,适用于《条例》第八十四条。
总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针对食品安全尤其是特殊食品安全的相关条款规定中,一以贯之地体现了“四个最严”的立法精神,必将为特殊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