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厦门4月24日消息 标称是酵素产品,实际上是用匹克硫酸钠(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当作酵素进行非法添加。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和法人因此被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处以重罚,当事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全国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钠当作酵素进行添加的行政处罚案件,认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案涉处罚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当场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匹克硫酸钠是一种具有润肠通便功效的药品,但是具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和副作用,必须凭处方、遵医嘱才能使用。由于其对人体具有润肠通便的药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为了达到减肥、健美等效果,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克硫酸纳。国家有关机关早已发文严格禁止此类行为。为此,这起“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被列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查处的案件。
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查处相关产品和原料后,经相关检验程序,认定该公司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冻、益生菌酵母软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钠(药品),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于是作出没入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列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该公司、刘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月23日上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厦门某公司、刘某某不服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思明法院院长刘新平主审该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许国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30人全程旁听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案涉匹克硫酸钠系纯度达100%的原料药,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将此认定为药品,符合法律规定。《中国药典》是对药品的规格标准的技术性规范,不是药品认定的依据。案涉匹克硫酸钠的检验报告系基于现场查处的产品和原料后进行的相关检验程序,检验报告送达相关公司后,其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案涉检测报告合法有效,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以此作为证据查处原告的违法行为程序合法。依照《产品质量法》确定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并按照该公司销售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计算,并无不当。原告作为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药品,性质恶劣。委托两家企业生产违法食品,查处的货值达12万余元,情节严重,据此,被告对两原告作出案涉处罚,量罚适当。
法院判定,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某公司、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