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3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全椒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售卖“加料”卤菜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童某在卤制鸡爪、鸡腿过程中私自添加亚硝酸盐。2019年9月23日中午及9月24日晚上,两名食用其卤菜的儿童呕吐,手指发紫,因食物中毒被送至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对两名儿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所幸,经过治疗,两名儿童转危为安。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童某经营的卤菜店内原材料进行查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卤鸡爪、鸡腿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