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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泉酒业恶意侵权 一审被判赔4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三湘都市报    浏览次数:60    评论:0
导读

原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湘泉集团,已破产注销)改制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公司)与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湘泉公司)开始自立门户。可在市场角力中,双方却多次因知识产权纠纷对簿公堂。这次,就湘泉公司所生产的“封藏叁拾”白酒,酒鬼酒公司起诉主张其恶意侵权,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赔偿50万元。

  三湘都市报4月26日讯 原湖南湘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湘泉集团,已破产注销)改制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公司)与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湘泉公司)开始自立门户。可在市场角力中,双方却多次因知识产权纠纷对簿公堂。这次,就湘泉公司所生产的“封藏叁拾”白酒,酒鬼酒公司起诉主张其恶意侵权,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其赔偿50万元。

  2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湘泉酒业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酒鬼酒公司40万元。

  (图为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对比图。通讯员 供图)

  酒瓶外观被仿冒,酒鬼酒起诉维权

  酒鬼酒公司出产的“紫坛贰拾”白酒,使用的麻袋型酒瓶是特别邀请黄永玉大师设计,申请了第3028198号立体商标。2019年11月,酒鬼酒公司发现,长沙市雨花区一烟酒商行所售的“封藏叁拾”白酒,与“紫坛贰拾”的外包装相似,细查发现,这款酒竟出自湘泉公司。酒鬼酒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湘泉酒业起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湘泉酒业生产的“封藏叁拾”酒瓶与自家立体商标在瓶口、瓶颈、瓶身的麻袋形状、颜色、大小方面均相同。麻袋型酒瓶包装已成为极具代表性的商品标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湘泉酒业多年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即使原告多次善意告知也没用,属于恶意侵权。

  对此,湘泉公司认为,酒鬼酒立体商标是简单立体图像,没有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与被告“封藏叁拾”白酒相比,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不同也不近似。原、被告同根同源,均是从原湘泉集团改制而来,在发起成立湘泉公司时,湘泉集团便以无形资产占股10%,无形资产包括原湘泉集团白酒方面的企业字号、商标、包装装潢特有风格。

  法院:湘泉酒业恶意侵权,加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酒鬼酒公司所生产的“紫坛贰拾”,其商标注册时间为2003年1月,核定使用范围为酒类,被诉侵权产品“封藏叁拾”瓶身与之相较,只是下部略小,纹路有些差异。湘泉酒业所参考的两个注册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处理中,且与其酒瓶纹路、颜色等方面差别明显。在湘泉酒业成立前,案外人湘泉集团曾同意以白酒方面的无形资产入股10%,但在临界登记成立时,变成了以现金50万元入股10%。此外,无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与珍湘酒业公司有关。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酒鬼酒公司的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两者外包装盒外观既有共同性,也有区别性,仅凭外包装盒,不会让消费者对其产生误导,难以让人对两者产生特定联系,所以被告湘泉酒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湘泉酒业的行为属于恶意侵权,其对酒鬼酒公司注册商标的了解认知、代工生产及被代工者有知识产权等主张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判断,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权恶意明显,应加重侵权赔偿责任。

  由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表示,对于商标恶意侵权者可加大赔偿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如这两种无法确定,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上述基数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所以,本案支持酒鬼酒公司50万元诉请中的40万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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