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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30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8    评论:0
导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2019年 第2463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1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2019年 第2463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4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猫天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省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钙莲子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天猫天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北省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加钙莲子藕粉(生产日期:2019-11-25)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832637,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
 
  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80.26元整,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十堰天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明文件。针对已售商品,主动予以退款,对网站相关商品及时下架。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落实完善食品安全查验制度,选择优质食品供应商供货。针对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把关不严的情况,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已将相关线索移交至洪湖市市场监管局。
 
  2.生产环节
 
  湖北省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经排查分析,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原料储存不当造成吸潮;混料和内包装设备未按要求清洗消毒;每天生产结束后,工人用湿拖把打扫卫生,造成车间湿度大,车间紫外灯及臭氧机杀菌效果不佳。当事人召开了质量管理人员会议表示要吸取深刻的教训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加强原辅材料的入库验证,做到原辅材料厂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外部检测报告以及当批产品内检报告资料齐全才允许收货,且随机抽取批次送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出现不合格则全部退货;原材料按照离墙20cm摆放整齐,防止掉地;生产设备严格按照《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要求和程序》进行清洗消毒工作,做好相关记录;车间安装温湿度表,添加吸尘器进行卫生打扫,减少湿拖把打扫卫生的次数;车间加放电加热箱,保持车间干燥;生产车间臭氧杀菌机延长杀菌时间,并同步进行杀菌效果验证;对车间全体员工进行卫生知识等相关的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鄂州市鄂城区邱家咀农贸市场刘桂姣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鄂州市鄂城区邱家咀农贸市场刘桂姣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11-23)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5132343,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鄂州市鄂城区邱家咀农贸市场刘桂姣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调查发现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鄂城区邱家咀农贸农贸市场刘桂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经排查分析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购进的产品的质量问题所致,并提出整改措施:采购食品时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对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检验合格相关证明;落实和完善台账制度,并按要求保存相关凭证;严格落实食品贮存相关规定,不违法添加保鲜剂。
 
  三、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19-11-2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5132294,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于2020年1月6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严格查询进货商的供货资质并加强对进货产品的合格报告的检验,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四、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销售的白壳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销售的白壳鸡蛋(购进日期:2019-11-2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5132269,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白壳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大众禽蛋经营部于2020年1月6日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将在管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期间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农产品来源,严格检查进货渠道、相关资质、食用农产品检测报告等信息,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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