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医药·生活卫生局发布了《有毒物质和剧毒物质指定令》部分修改的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为:
1.拟新设两种有毒物质:
a.氧化钴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 1307-96-6)
b.二丁基二氯化锡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 683-18-1)
2.拟新设14种剧毒物质:
a.异丙醇胺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异丙醇胺含量在4%以下的物质。(CAS号 78-96-6)
b.乙二醇单异丁醚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乙二醇单异丁醚含量在10%以下的物质。(CAS号4439-24-1)
c.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06-91-2)
d.对硝基氯苯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00-00-5)
e.2.4二氯酚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20-83-2)
f.壬基苯酚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壬基苯酚含量在1%以下的物质。(CAS号25154-52-3)
g.N-乙烯基吡咯烷酮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N-乙烯基吡咯烷酮含量在10%以下的物质。(CAS号 88-12-0)
h.氟化铵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2125-01-8)
i.氟化钠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氟化钠含量在6%以下的物质。(CAS号7681-49-4)
j.对苯二甲酰氯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00-20-9)
k.苯甲酰氯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苯甲酰氯含量在0.05%以下的物质。(CAS号98-88-4)
l.甲烷磺酸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有甲烷磺酸含量在0.5%以下的物质。(CAS号75-75-2)
m.硫氢化钠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6721-80-5)
n.硫化钠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1313-82-2)
3. 从已经指定为有机氰化合物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的“剧毒物质”中删除下列2种物质:
a.4-乙基辛-3-烯腈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29127-85-3)
b.3,4-二甲基苯腈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CAS号22884-95-3)
4.将含有单水氢氧化锂0.5%的制剂。(CAS号1310-66-3)从已经指定为“单水氢氧化锂及含有该物质的制剂,但是不包括单水氢氧化锂含量在0.3%以下的物质”的“剧毒物质”中删除。
以上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