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号),涉及我省3家食品生产企业和7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2019年10月13日,抽检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酒源(规格:568mL/瓶、43%vol、生产日期:2016-10-31),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2019年10月13日,抽检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稞酒源(规格:568mL/盒、48%vol、生产日期:2016-10-21),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三)2019年7月11日,抽检西宁城北锦琳粮油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稞面粉(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19-05-28),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四)2019年6月18日,抽检民和绿科农牧有限公司粮油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为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青稞面粉(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19-05-20),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五)2019年10月11日,抽检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销售的,标称为西宁市凤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藏牦牛肉干(规格:210克/袋、生产日期:2019-09-09),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六)2019年6月18日,抽检民和县云霞粮油店销售的鲜鸡蛋,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七)2019年6月20日,抽检西宁城东风芸水产品商店销售的黑鱼,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八)2019年10月22日,抽检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河北川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干菜(规格:100g/袋、生产日期:2019-04-07),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河北川达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做出异议不认可决定,维持初检结论。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3%vol和48%vol青稞酒源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并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互)市监行处字(2019)56号,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5277元,罚款82110元的行政处罚。
(二)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kg/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05-20和2019-05-28的青稞面粉进行并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19)第65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元,罚款21332元的行政处罚。
(三)西宁凤凰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藏牦牛肉干(规格:210克/袋、生产日期:2019-09-09)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及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2020年1月22日,西宁市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20】第6号),作出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25元,没收359袋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互助县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惠客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互助)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青海省互助崑崙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3%vol和48%vol青稞酒源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并案调查。经查,经营单位进货销售2批次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宁城北锦琳粮油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青稞面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宁市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市监案处字2019第64号),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加强索证索票管理,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可追溯。
(三)民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民和绿科农牧有限公司粮油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经营户进货销售该批次青稞面粉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德令哈市市场监管局对德令哈振兄超市信德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经营户进货销售该批次藏牦牛肉干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民和县云霞粮油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经营户进货销售该批次鲜鸡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六)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宁城东风芸水产品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经营户进货销售该批次黑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七)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尔木全家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该公司负责人。经查,该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袋,共4公斤,已销售23袋,下架封存17袋。该公司进货销售该批次梅干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四、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