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近日正式印发《辽宁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一张小小的合格证,成为撬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创新的关键力量,吹响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号角。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的关键要素,在全省试行合格证制度,可以有效督促种植养殖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积极探索构建以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核心的新的有效监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记者了解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针对广大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实施,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活畜活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多种食用农产品。
目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设计了辽宁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将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大小尺寸可由生产经营主体自行印制。
辽宁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内容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同时,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还鼓励生产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涵盖以上信息。
其中,承诺内容应包括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按照《辽宁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为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电子出证的,应电子存储备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
《辽宁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施行后,辽宁省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日常巡查、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定期对生产经营主体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所涉及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检测记录、销售记录、运输记录、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进行检查。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并召开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工作视频会议,在全国范围部署推进试行合格证制度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一半的省份自行开展了试点,覆盖全国615个县,超过20万个生产者实施合格证管理,印刷使用合格证3200多万张,试点地区基本实现农产品带证上市,有效落实了生产者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