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烟酒,再行销售。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4日,南昌县公安局在王某家中,查获注册商标的香烟2171条和酒27箱。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其中2128条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南昌市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假冒伪劣卷烟推算价值为379602.51元。经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江西四特酒有限公司鉴定:查获的27箱酒均为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67682元。
2019年7月5日,王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447284.5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