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部分食品62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1)。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相关产品622批次,合格样品600批次(详见附件2),不合格样品22批次(详见附件3)。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1.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兔儿岭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兔儿岭超市)经营的韭菜,甲拌磷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2.准格尔旗沙圪堵阳光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准格尔旗沙圪堵阳光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3.阿拉善盟爱心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样单位名称:阿拉善盟爱心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芹菜,克百威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4.乌兰浩特欧亚富立置业有限公司乌兰东街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乌兰浩特欧亚富立置业有限公司乌兰东街超市)经营的黄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5.乌兰浩特市家和吉超市万佳樱花园店(被抽样单位名称:乌兰浩特市家和吉超市万佳樱花园店)经营的乌鸡蛋,氟苯尼考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6.海拉尔区伦雨生鲜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海拉尔区伦雨生鲜超市)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中谱安信检测有限公司。
7.海拉尔区鸿名购物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海拉尔区鸿名购物超市)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中谱安信检测有限公司。
8.凉城县金德隆购物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凉城县金德隆购物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9.凉城县金德隆购物超市(被抽样单位名称:凉城县金德隆购物超市)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0.海勃湾区永丽干果批零店(被抽样单位名称:海勃湾区永丽干果批零店)经营的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1.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吉丰水产超市天恒广场店(被抽样单位名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吉丰水产超市天恒广场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
12.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史福星水产经销部(被抽样单位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史福星水产经销部)经营的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3.赛罕区小赵肉类经销部(被抽样单位名称:赛罕区小赵肉类经销部)经营的牛腩,磺胺类(总量)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中谱安信检测有限公司。
14.内蒙古金牧马酒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内蒙古金牧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精度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5.宁城劲牛酒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宁城劲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乌兰牧歌奶酒,酒精度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6.赛罕区野葡萄自助餐厅(被抽样单位名称:赛罕区野葡萄自助餐厅)的盘子,大肠菌群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7.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绿丰食品加工园(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8.阿拉善盟巴腾绿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阿拉善盟巴腾绿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阿拉善手工熏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19.临河区万客乐超市建设北路店(被抽样单位名称:临河区万客乐超市建设北路店)经营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0.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伦大街刚刚商店铁南店(被抽样单位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昆都仑大街刚刚商店铁南店)经营的美味壳杏,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1.赤峰市瓜子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赤峰市瓜子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多味葵花子,霉菌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2.稀土高新区永盛成超市曹欣店(注销)(被抽样单位名称:稀土高新区永盛成超市曹欣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对不合格产品情况的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涉及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20年7月29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1. 附件1 本次抽检依据及检验项目.doc
4. 附件4 消费提示.doc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6日